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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民健身条例(7)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教育培训、等级评定和激励保障等工作,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指导科学健身、组织基层体育活动、开展志愿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传授运动健身技能,普及科学健身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等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并为志愿服务提供相应保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全民健身相关产业和体育消费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全民健身与科技、教育、文化、养老、旅游融合发展,促进全民健身与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挖掘传统体育特色项目,开发红色体育项目,依托生态资源优势开展绿色体育活动。鼓励创新全民健身消费产品,采取灵活多样的市场化手段促进健身消费,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身需求。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推行体卫融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鼓励体质监测与健康体检相结合,推动公民体质监测点向乡镇(街道)、社区延伸,为公众提供运动处方和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发挥全民健身在健康促进、慢性病预防和康复等方面的作用。

  鼓励大型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或者运动医学科,支持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科学健身门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提升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能力,通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开赛事活动、场地设施、健身站(点)、健身指导人员等相关信息,发布科学健身指南,为公众提供赛事报名、场地预约、运动分析和科学健身指导等综合服务。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开发全民健身新材料、新器材、新产品,推广全民健身新成果、新知识。鼓励研究开发推广适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健身需求的设施、器材。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实施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和调查结果,推动实现体质测定与健康体检数据共享。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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