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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民健身条例(8)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安全防范与应急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依法开展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

  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举办高危险性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大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公共体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强化日常安全检查、风险提示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落实,建立健全全民健身科学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对本级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体育工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基本内容,定期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适用于体育公共服务、学校体育、社区体育、运动伤害等与全民健身相关的保险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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