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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996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庐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庐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

  第三条 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应当符合《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坚持山城湖联动、山上山下一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风景区规划,组织实施风景区的生态修复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和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风景区工作协调和督导机制,研究解决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九江市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为九江市人民政府管理风景区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实行与庐山市人民政府市局合一管理体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在风景区内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盘活存量旅游资源,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发挥资源资产聚集叠加效益,创新旅游产品,加强旅游宣传,发展绿色经济,做实唱响庐山天下悠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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