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3)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环境。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打钉、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损坏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他设施;

  (六)燃放烟花、随地乱丢烟头或者在指定地点外燃放鞭炮、焚香、生火以及其他违规用火行为。

  第十五 条牯岭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外,还不得攀折树木、采摘花卉和放养家禽家畜。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风景区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据。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与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风景区内景区、景点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景区、景点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牯岭地区和风景区其他景点内除符合规划要求的保护、游览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设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八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建设,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的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九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景点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景区内建筑面积超过八百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