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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4)
  (三)牯岭地区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四)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注重保持庐山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施工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体、林木、植被、名胜古迹、地质遗迹等景物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二十二条 牯岭地区和其他景区,不得将公房出售给个人。

  牯岭地区严禁新建私房。风景区除牯岭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严禁非本村村民新建私房。依法享有宅基地的本村村民确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一户一宅制度,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牯岭地区应当严格控制人口迁入;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安排牯岭地区常住人口逐步迁出,并达到风景区人口管控目标。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依托庐山风景名胜资源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收取。

  第二十七条 九江市人民政府、风景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水电、通信、医疗、停车场、无障碍设施、游客服务中心等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打造智慧景区,根据需要建设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交通换乘、旅游投诉、旅游救援等便捷服务。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应当在指定地点和规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明码标价。

  禁止胁迫、诱骗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禁止索要或者骗取游客额外费用,禁止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游客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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