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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5)

  风景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与监督管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设置必要的基础设施。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景区、景点应当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险要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相关运营单位定期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安全。

  第三十一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危及游客安全和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良好的社会秩序。

  在风景区内搭建帐篷、天幕等野营设施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风景名胜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各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线路,做好旅游旺季游客的疏导工作,加强对导游和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

  牯岭地区应当控制机动车辆容量,实施交通换乘制度,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牯岭地区机动车辆容量以及换乘管理制度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攀折树木、采摘花卉的,处五十元罚款;放养家禽家畜,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以及擅自探险、攀岩陷入困境或者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完成救援后,由游览活动组织者以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或者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风景名胜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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