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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6年5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七章 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规范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绩效,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全面覆盖、聚焦重点、注重实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围绕和服务大局;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四)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
(五)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地方政府债务;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地方政府债务;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地方政府债务等开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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