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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对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地方政府债务等开展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上述具体工作,负责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先审查意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预先审查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对相关领域预算决算草案、部门预算决算草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必要时作为初步审查意见的附件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项审查意见中增加相关支出预算的建议,应当与减少其他支出预算的建议同时提出,以保持预算的平衡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可以成立预算审查人大代表专业小组,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体作用;可以建立专家队伍为预算审查监督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视察、调研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的网络化、智能化,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预算公开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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