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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3)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每年三月底前,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本级预算草案及其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情况;
(三)部门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情况;
(四)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情况;
(六)专项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情况;
(七)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八)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部门预算草案和专项资金安排等事项,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重点审查。重点审查事项涉及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对重点审查的事项进行专题审议、集中审核。
第十五条 对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的决策部署,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三)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绩效目标设置是否合理、可行,绩效评价结果是否合理应用;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否相匹配;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地方政府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是否统筹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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