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4)
(八)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对一般公共预算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完整性情况;
(二)非税收入依法规范管理情况;
(三)预算支出总量及其增减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
(五)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安排情况;
(六)部门预算各项收支纳入预算情况,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情况,项目库建设、重点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新增资产配置、结转资金使用等情况;
(七)转移支付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匹配、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以及使用绩效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政府性基金预算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基金项目征收、使用等情况;
(二)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情况;
(四)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第十八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情况;
(二)国有资本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情况;
(三)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四)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五)与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
第十九条 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情况;
(二)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情况;
(三)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情况;
(四)基金运营投资情况;
(五)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初步审查意见、预先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初步审查意见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本级总预算草案。
第二十二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本级总预算草案,由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