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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5)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在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对下级人民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并将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批复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人民政府一般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预算汇总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二十日前,将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对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批复、调剂和公开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组织和管理情况;
(四)专项资金、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五)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六)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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