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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6)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运用听取汇报、专题调研、预算联网监督等方式开展预算执行日常监督。
重点审查事项涉及的部门应当按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部门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的基础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是否合法、充分;
(二)调整的项目和数额是否科学、合理;
(三)收支是否平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结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作出决议。
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等相关材料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的基础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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