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7)
决算草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预算调整以及收支变动情况;
(三)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对本级决算草案及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支出政策实施是否精准、有效,重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是否完成;
(三)结转资金、超收收入和预备费的使用是否规范、合理;
(四)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是否规范、科学;
(五)经批准举借的地方政府债务是否在限额内发行,使用、偿还是否规范、及时;
(六)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是否合理,使用是否规范;
(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是否落实;
(八)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结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决算经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本级决算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人民政府一般在每年十月底前,完成决算汇总备案。

第六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和预算执行监督,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有关情况的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预先审查时,应当将地方政府债务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