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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8)
第四十条 对地方政府债务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内容:
(一)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
(二)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方向;
(三)政府债务项目的合规性;
(四)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五)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情况;
(六)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情况;
(七)其他与政府债务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十月底前,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并可以适时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专题报告。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编报有关地方政府债务的内容:
(一)在上一年度政府债务执行和决算情况表中,反映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和余额、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在本年度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中,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年度新增债务安排等情况;
(三)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中,反映债务率等债务风险评估指标情况;
(四)在专项债务表中,反映上一年度本级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等情况;
(五)因举借政府债务而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细化预算草案报告、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决算草案报告中有关地方政府债务的内容:
(一)在预算草案报告中,反映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等情况;
(二)在预算调整方案报告中,反映本级人民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及本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等情况;
(三)在决算草案报告中,反映本级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定期提供政府债务报表等材料,通报政府债务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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