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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黄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议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黄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黄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3年8月29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一网通办”,转变政府职能,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检查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聚焦打造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加强规划统筹、大项目引领、全域联动,大力发展休闲度假经济、创意经济、体育赛事经济、康养经济等,积极推进旅游与多业态融合发展。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与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通过举办新安茶会、常态化派出企业服务专员等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其解决问题。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营商环境的良好社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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