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池州市爱国卫生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池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议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池州市爱国卫生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池州市爱国卫生条例



(2023年8月24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升公众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池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推进基层网格化管理。

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定期开展爱国卫生活动,保证室内外环境卫生等达到规定标准。

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个体工商户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爱国卫生组织的工作,接受指导和监督检查,维护其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八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健康知识科普、病媒生物防治等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以及血吸虫病等地方病防治宣传工作。

第九条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