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



(2023年7月21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三章 生态治理

第四章 保护利用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管控、生态治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江河、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以及列入河道名录的其他水道。

河道名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发展、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与相邻城市、相邻县(市)区交界河道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河道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本市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河道管理工作:

(一)长江芜湖段,由市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