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
(2023年7月21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三章 生态治理
第四章 保护利用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管控、生态治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江河、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以及列入河道名录的其他水道。
河道名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发展、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与相邻城市、相邻县(市)区交界河道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河道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本市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河道管理工作:
(一)长江芜湖段,由市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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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