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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马鞍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马鞍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马鞍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3年8月30日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长三角滨江多雨工矿型海绵城市,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有关重大问题。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范围内,做好管理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海绵城市相关工作,研发、推广、应用海绵城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工矿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厂区、矿区特色海绵设施建设,改善厂区、矿区生态环境,建设绿色智能工厂。





第二章 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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