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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议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3年7月25日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湿地、林地,以及古树名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资金投入,强化管理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区)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其他群众性绿化工作,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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