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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的决议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



(2023年8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科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第三条 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监督、指导和统筹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制定全市统一的地下综合管廊技术规程;

(四)监督、协调各类管线入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文化和旅游、数据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协调有关行业管线入廊。

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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