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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决议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6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3年8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服务设施

第四章 服务供给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城乡社区为依托,家庭提供基础服务,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服务。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家庭尽责、自愿选择,就近便利、普惠多样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发挥社会力量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作用。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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