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一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已经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2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建立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指导本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有教育功能的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和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信息,有权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发挥青少年服务热线、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等作用,提供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家庭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帮助,受理或者转介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接受委托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的,委托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条件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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