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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号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2日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道路、桥隧、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

供电、供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市容环卫、通信、国防、消防、防洪、广播电视、轨道交通、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改善生态环境、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创新、保障安全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市政设施功能优化和品质提升,坚持系统化布局、高标准设计、分步式推进,适度超前建设市政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化城市路网系统和排水系统,因地制宜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快城市慢行系统、无障碍设施、停车和充换电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设施正常运行,定期组织开展市政设施体检,在推进城市更新过程中,注重对城市道路、老旧管网等市政设施进行功能改造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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