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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5)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一)符合国家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决策及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造成损失;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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