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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宣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议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宣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宣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3年4月26日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功能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园区)以及具有管理和协调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苏皖合作示范区和“一地六县”合作区建设,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进在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和改革举措等方面等高对接,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宣城联动创新区应当结合功能定位,先行先试、率先探索,推进改革创新。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调查研究,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推介优化营商环境先进经验,营造优化营商环境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可以通过选派干部、跟班学习、政聘企培等形式,为企业提供人才支持。

实施开放、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持续拓宽招才引智渠道,为各层次人才提供引进落户、住房及医疗保障、子女入园入学等一站式服务。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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