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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化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为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提供服务。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项目筛选机制,简化审批流程,落实并联审批,提升项目落地效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政府土地收储能力,建立健全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清理处置机制,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推行在工业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中,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物分幢、分层分割登记。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整合涉企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息等,完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与企业常态化交流对接机制。

支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股票、债券、基金等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强企业上市培育,实施直接融资财政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发展。

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渠道,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和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

第九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和供应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健全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市场和履约现场联动机制,推进市场主体及项目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和行政处罚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运用。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合作,构建区域市场主体信息互认、交易系统联通共享、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保障机制。

第十条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对确需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推行集成服务,减少申报材料、优化申报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做到“即申即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全面梳理相关惠企政策,编制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相关惠企政策进行评估,督促更新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并实施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业务网上办理,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设服务专窗,优化流程、简化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对具备通水通气管网条件的企业,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通水通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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