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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

公共服务企业应当推行服务标准化,确保服务标准和收费依据公开透明、收费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服务企业工作督查、评价等机制,加强对公共服务企业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依法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参与长三角等重点区域行业协会、商会联盟或者产业联盟,组织民营企业家开展招商推介、调研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主管部门和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并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并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全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完成清单更新。

第十四条 因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不能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或者下级便民服务中心(站)的事项,经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形成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进驻事项负面清单。

根据事项关联性、办件量等情况,推行综合窗口服务模式,合理设置无差别或者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根据需要,设立“办不成事受理窗口”。

第十五条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及时公开,方便各类市场主体查阅、申领或者下载。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第十六条 优化政务服务前置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申报辅导,打造政务服务“最先一公里”品牌。

推进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强化部门间业务协同、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优化服务模式,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端受理、一次联办”。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托全市统一的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推进政务数据共享。

实行政务数据资源统一目录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向大数据中心汇集政务数据。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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