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马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议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马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马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3年4月14日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和协调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管理区域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有关规划的要求,全面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进服务理念、工作机制、改革举措等方面等高对接,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服务体系。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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