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开发“政府+担保+银行+征信+企业”一站式服务新模式,完善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依法规范公开和资源集约共享,保障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推行电子招投标,推广应用“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推动跨区域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全链条政策体系,完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新创业的资金,降低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成本。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立专业团队、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有关单位和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创新举措、先行先试,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专利预审、项目申报、专利数据查询、产业导航、专利交易、专利价值评估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省、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惠企政策直达机制,依托“惠企通”等平台,合理设置并公开申报条件和手续,实现政策动态管理、精准推送、一网兑现等。
优化惠企政策申报兑现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推广免申即享办理模式。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用地、奖补、环保、能耗、规划等违规承诺;不得在项目落地后任意毁约违约,在兑现涉企政策和合同履约时增设附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提升服务能力,为市场主体搭建劳动力、原材料、能源、运输服务、产业链供需对接等平台,促进行业自治和市场主体自律。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政企沟通联络、推进“双招双引”、搭建行业发展平台、促进跨区域开放合作。
第三章 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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