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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4)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利用“采石会客厅”、“首席专员”机制、12345营商环境监督分线等,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公布各层级审批服务事项目录。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皖事通办”平台,推进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建设“皖事通”统一移动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皖事通办”平台在线办理。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对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对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等重点领域,以办“一件事”为主题,整合再造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依托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构建网上并联审批系统,推动联办事项跨部门、跨层级全流程最多跑一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智慧化建设。对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推行统一收件、分类受理、集中审批、统一出件的工作模式,打造通办窗口、主题窗口、专业窗口,为市场主体提供无差别服务和精准服务。

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推动政务服务中心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申请方式和办理渠道。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优化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最小颗粒化事项实施清单,建立与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协调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

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已经录入政务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及时公开,方便各类市场主体查阅、申领或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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