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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5)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依法制定容缺受理事项以及申请材料清单,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有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建设数字政务公共平台,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共享和利用。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信息,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信用监管和服务水平评价,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时,应当依法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市场主体承担。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建筑许可应当落实全流程、全覆盖改革要求,从工程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全过程,分类分阶段优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实行一份指南、一张表单、一窗受理、并联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实现登记、交易、办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一般登记三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涉及生产制造企业抵押登记的一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

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压缩办理时间,整合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水电气过户等配套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推行“单一窗口”办理模式,优化简化通关流程,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工作机制,简化通关、缴税等手续。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部门、事项、对象、措施、设定依据、流程、结果、层级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和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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