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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7)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有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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