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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夹沟香稻米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宿州市夹沟香稻米保护条例》的决议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宿州市夹沟香稻米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宿州市夹沟香稻米保护条例



(2023年3月28日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夹沟香稻米保护,促进夹沟香稻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夹沟香稻米的种质资源保护、种植、加工、销售、知识产权保护等保护和发展工作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制定扶持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埇桥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工作。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夹沟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埇桥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规划。

夹沟镇人民政府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夹沟香稻米产地所在村村庄规划时,应当结合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种植、加工等有关用地布局。

第五条 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对夹沟香稻米种质资源进行普查,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并送交国家、省种质资源库。

市、埇桥区农业科研机构应当收集和保存夹沟香稻米种质资源,并进行种质资源评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夹沟香稻米种质资源。

第六条 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夹沟香稻米种子提纯工作,对夹沟香稻米育种、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等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第七条 埇桥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协会、企业应当组织制定夹沟香稻米生产技术规范、管理规范,并征求夹沟香稻米生产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协会的意见。

埇桥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界定夹沟香稻米灌溉水源和种质资源范围,并纳入夹沟香稻米生产技术规范、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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