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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夹沟香稻米保护条例(3)

第十七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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