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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议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23年4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五章 科普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的工作和活动。

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开放合作的原则,在全社会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组织、参加、支持科普活动,引导社会力量按照市场运行机制兴办科普事业。

充分利用国家级创新平台、重大科技项目的优势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支持、培育和推动科普产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和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科普工作计划,开展科普宣传,有计划地建设科普设施,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科普工作。

科学技术、发展和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主题的科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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