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三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培训;逐步增加投入,改善母婴保健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母婴保健服务;扶持欠发达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为第六条,修改为:“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下列孕产期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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