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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经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4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修正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好人民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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