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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3)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按照规定提前发送会议材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有关建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议,提高审议质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主动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切中主题、简明扼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通过常务委员会简报等方式公布。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提出询问、质询,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方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者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将具体时间告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应当分别联系若干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一个代表小组,其他组成人员分别联系若干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与代表小组和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掌握实情、找准问题,使各项工作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参加活动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和省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厉行勤俭节约。

第二十条 担任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务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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