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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4)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凡属于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制度,记录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以及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履行职务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承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民主与法治精神。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守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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