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2月28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

二、将第六条第五项中的“专项维修资金”修改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住宅小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业主自行管理。”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就新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征求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和物管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五、在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后增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六、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及时进行劝阻和报告。”

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