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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21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社区治理、专业服务、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支持完善停车位和加装电梯、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业主居住环境,促进规范物业管理。

各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二)依职权组织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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