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10月26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实行密闭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对条例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7日铜陵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2年10月26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关于修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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