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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2月13日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安装施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制造、选型配置、安装施工、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自用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其管辖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住宅小区电梯加装、改造、修理、更新等事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梯选型配置的设计审查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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