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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决议



(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2年12月8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工程建设和拆除、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物料堆放和运输、城市道路和公路养护保洁、园林绿化、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以及城市建成区内地面裸露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前款所称的物料,包括煤炭、煤矸石、粉煤灰、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弃物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防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区域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隐患排查,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生产、堆放等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和城市道路养护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范围内物料堆放、城市道路保洁、城市道路上易起尘物料运输、沿街店铺门面装修以及其查处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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