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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章 监督检查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第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协调解决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医疗保障、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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