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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履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增强经济工作监督实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精神,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推动党中央决策和省委要求贯彻落实,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二、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经济工作要求贯彻实施的监督。围绕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工作要求,重点关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乡村振兴、经略海洋、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共同富裕等重点领域工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实施,粮食能源、财政金融、地方政府债务、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信网络诈骗预防惩治等事关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安全问题,依法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关决定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年度监督工作时,应当围绕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有关要求,确定若干重要工作事项,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开展专题询问、组织对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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