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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

三、加强对经济领域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对经济领域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或者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对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组织跟踪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经济领域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实施情况。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开展执法检查。

四、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定决议执行和审议意见处理的跟踪监督。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转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一般在三个月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政府处理情况的报告、专题询问中政府应询部门(单位)或者应询人回答问题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就专题询问所提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五、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初步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根据需要对省人民政府的重大战略实施、重大项目建设、重要政策落实、重点工作推进等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一并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做好准备。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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