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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3)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可以听取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研讨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初步审查所需的材料。

六、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报告前,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对报告进行初步审议。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将重点经济工作推进、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实施、重大项目进展等情况一并纳入初步审议内容。

省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七、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审议和初步审查。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阶段五年规划纲要的完成情况、下一阶段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编制及有关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转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时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反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规划纲要有关情况的报告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相关领域专题调研,参加初步审查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等开展专题调研并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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