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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4)

八、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期评估报告的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有关报告和审议意见的通报和公布,参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相关领域专题调研,参加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期评估报告的初步审议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九、加强对重大决策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因国际经济形势或者国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调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全省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台前;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加强对特别重大项目的决定和对重大项目实施的监督。对投资巨大、涉及面广、对环境和区域发展影响深远的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前款所述特别重大项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并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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