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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5)

十一、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根据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报告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其中重点报告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工作情况。

十二、加强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建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财政部门负责人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报告,主要报告上一年度全省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包括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以及隐性债务管理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关于政府债务相关情况的决议。

十三、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和涉及金融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关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业运行和发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改革创新等情况。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每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地方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调研。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涉及金融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根据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落实法律法规规定。

十四、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经济运行情况开展调研,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和单位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对全省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季度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若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开展专题分析。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全省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相关数据和材料。

十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作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重大经济问题、制定重要经济政策,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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